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盛欧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被告:鲁柏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欧翔诉被告鲁柏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欧翔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盛欧翔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鲁柏振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盛欧翔撤回对鲁柏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盛欧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