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山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山阴县,现住山西省山阴县。2020年11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山阴县xxx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朔州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山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一部刑诉〔20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马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1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奇瑞”牌小轿车,与王某驾驶的“别克”牌小轿车相会时发生碰撞,造成陈某、王某及王某车上乘车人贺某1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山西省怀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陈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7.03mg/100ml。经山西省山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贺某1头部损伤,属重伤二级。经山阴县xxx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某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陈某之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同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ד奇瑞”牌小轿车,沿虎山线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虎山线119KM+700M处时,与虎山线由北向南行驶的王某驾驶的号牌为××ד别克”牌小轿车相会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王某所驾车辆乘车人贺某严重损伤,王某轻微损伤,陈某严重损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山西省怀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陈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7.03mg/100ml。经山西省山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贺某1头部损伤,属重伤二级。经山阴县xxx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某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与负事故次要责任一方当事人王某的民事赔偿事项,此前已经本院另行审理调解,并履行给付;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之妻郭某代陈某与贺某1之父贺某2成和解协议,除之前赔付贺某的款项外,另行一次性赔付二十五万(协议签订当日已付十五万元,2021年8月底前给付十万元),贺某2代表贺某1对被告人陈某予以谅解。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从要责任人王某陈述、山西省机械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山西省怀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山西省山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诊断治疗建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驾驶证查询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民事调解书和赔偿凭据、和解协议和执行赔偿款赔付凭证、山阴县人民检察院适用非监禁刑调查表和量刑建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重伤和其本人严重损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亲属代为赔偿受害人损失,受害方对被告人陈某予以谅解,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适用非监禁刑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清库

审判员 杨秀芬

人民陪审员 刘晓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仝晓娟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