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德忠,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告:史春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程德忠与被告史春清排除妨害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程德忠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史春清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德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德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程德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