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元华,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
委托代理人蔡淑惠,广东国晖(龙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艾玛尼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兴农路3号B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3956784D。
法定代表人:潘志勇。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郭元华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艾玛尼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5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1、支付申请执行人律师费3500元(人民币为单位,下同);2、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于2020年2月2日受理并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书》,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并将案款3617.38元存入本院执行款账户,本院依法将3567.38元划付申请执行人账户,执行费50元扣缴至深圳市财政局。2021年2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收据确认收到上述执行款并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采取的全部强制执行措施。本案已经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5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法应当解除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5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艾玛尼家具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617.38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