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修文县龙场镇顺星汽车租赁服务部,住贵州省修文县龙场镇环城南路27号。 经营者:文柳英,女,****年**月**日出生,仫佬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被告:蔡明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审理经过
原告修文县龙场镇顺星汽车租赁服务部与被告蔡明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28日立案。原告修文县龙场镇顺星汽车租赁服务部于2021年0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修文县龙场镇顺星汽车租赁服务部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修文县龙场镇顺星汽车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修文县龙场镇顺星汽车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袁 道 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会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