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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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新城茶子山东路102号。
负责人:陈凌云,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福台,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平春,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田赵,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被告田赵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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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