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贵德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德县河东乡惠安路。 法定代表人:王兴良,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义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德县河阴镇迎宾西路。系该局职工。 被执行人:许小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德县。 委托代理人:许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德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贵德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贵自然资罚字〔2019〕第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3日公开进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贵德县自然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张义刚、被执行人许小芳及其委托代理人许颖参加了听证。本案已审查完毕。 申请执行人贵德县自然资源局要求对其贵自然资罚字〔2019〕第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于2016年3月开始,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河东乡保宁村农用地(耕地)修建农村宅基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已于2019年7月8日对被执行人作出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该决定书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申请执行人依法于2020年1月9日对被申请人进行了催告,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9年6月17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在河东乡保宁村一社修建农村宅基地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于2016年3月开始,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河东乡保宁村农用地(耕地)修建农村宅基地,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于2019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对拟对被执行人的处罚内容进行了告知,并告知其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2019年7月8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以贵自然资罚字〔2019〕第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并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该决定书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在收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1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许小芳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未提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贵德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贵德县自然资源局贵自然资罚字〔2019〕第29号行政处罚决定,由贵德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智静审判员金银珠人民陪审员扎西卓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史 景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