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臧正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霍邱县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5日作出(2011)庐刑初字第001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臧正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十五万九千八百八十五元七角。被告人臧正余不服,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2011)合刑终字第0024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2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6年11月1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于2018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臧正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臧正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05月获表扬奖励四次。
另查明,该犯目前家庭生活困难,暂无执行财产刑的能力。
上述事实,有罪犯狱政奖励集中审批表、安徽省霍邱县夏店镇民政办公室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臧正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因其系犯抢劫罪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臧正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1月2日起至2021年3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