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满江红街01-006-434(住建局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培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告:王维娜,身份信息不祥,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审理经过
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维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姗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昭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