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原被保全人)重庆创高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号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028673。
法定代表人叶凯。
委托代理人张军,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原保全人)武汉凯顺仁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三期 1栋4层03号B5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9GR1F2T。
法定代表人占云。
委托代理人马超,湖北上贤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武汉凯顺仁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创高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凯顺仁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59389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作出了(2021)渝0103执保273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现被告重庆创高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原被保全人)重庆创高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