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阳,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京润现代城8号院2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纬国,河北滳熙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王曜璇,女,****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汉族,中专文化,务工,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京润现代城8号院2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张开检公诉刑诉[2021]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阳、王曜璇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志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阳及其辩护人马纬国,被告人王曜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1月13日晚22时许,被告人王曜璇与被害人王某1在张家口市华邑酒店附近因琐事发生纠纷,后被害人王某1独自驾车离开,被告人冯阳驾车(黑色三菱牌,冀G×××××)接被告人王曜璇回家,行驶至张家口市龙水宾馆附近时,被告人王曜璇看见被害人王某1驾驶的白色奔驰牌SMART轿车(冀G×××××),要求被告人冯阳追上并撞击被害人王某1的车辆。在张家口市交汇处红绿灯北侧,被告人冯阳变更车道后故意撞击被害人王某1的车辆,并导致其车辆失控,撞上前方的白色凯迪拉克牌客车(冀G×××××),导致两车严重损坏。经鉴定,奔驰牌轿车损失为23913元;凯迪拉克牌小型客车损失为23607元。到案后,被告人冯阳和王曜璇对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赔偿了被害人,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谅解书、收条、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书证;证人张某、韩某的证言;被告人冯阳、王曜璇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1、王某2的陈述;张家口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阳、王曜璇为泄私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阳、王曜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应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阳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曜璇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辩称
被告人冯阳、王曜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冯阳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系自首,应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强,社会危害性小;三、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冯阳、王曜璇系主动到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阳、王曜璇为泄私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冯阳、王曜璇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冯阳、王曜璇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系初犯,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辩护人提出的相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冯阳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曜璇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孙曜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杜晓艺 书 记 员 霍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