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桂林市爱牙口腔专科门诊部,经营场所:桂林市秀峰区信义路69号。
经营者:国锡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峰,广西行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敏红,广西行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健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西藤县。
审理经过
原告桂林市爱牙口腔专科门诊部与被告李健朝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受理后,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桂林市爱牙口腔专科门诊部于2021年8月30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健朝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合法行使诉讼权利,其撤诉事由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林市爱牙口腔专科门诊部撤回起诉。
原告预先交纳的案件受理费90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退回原告桂林市爱牙口腔专科门诊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