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发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瑞胜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GPDKH3F,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50号1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铭粤,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胡荣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发华为与被上诉人浙江瑞胜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胡荣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指定审判员舒宁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发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胡发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89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