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文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告李建波,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乳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姜文福与被告李建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姜文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当庭表示同意本案按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以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姜文福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