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1,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告张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绥中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张某1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玉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