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邓刚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被告:旷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邓刚毕与被告旷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刚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旷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邓刚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因被告儿子结婚急需用钱,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分别于2019年9月10日向被告旷敏微信转账8000元,于2019年9月14日向罗胜华微信转账4000元共计12000元。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旷敏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14日,被告旷敏向原告邓刚毕借款12000元,未出具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被告旷敏未偿还该笔借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关于原告邓刚毕诉请被告旷敏偿还借款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本案中借贷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有权适时向被告主张要求返还。
综上,被告旷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旷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邓刚毕借款本金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旷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