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四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被告:李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四清与被告李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因主体资格不适格,于2021年6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四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四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8元,由原告刘四清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钿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