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东风东街4899号金融广场商务中心一期2号办公综合楼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80662250A。 负责人:陈志红,行长。 被告:台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被告:台祖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被告:张瑞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被告:山东润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和平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669302721W。 法定代表人:于金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告台星、台祖华、张瑞梅、山东润东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92元,减半收取3646元,财产保全费2517元,共计6163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