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东风东街4899号金融广场商务中心一期2号办公综合楼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80662250A。 负责人:陈志红,行长。 被告:台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被告:台祖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被告:张瑞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被告:山东润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和平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669302721W。 法定代表人:于金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告台星、台祖华、张瑞梅、山东润东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92元,减半收取3646元,财产保全费2517元,共计6163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琮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