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卫市阿辉维修制作中心。注册号:640501600069567。
经营者:刘辉,系该制作中心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某,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卫市阿辉维修制作中心诉被告王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中卫市阿辉维修制作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卫市阿辉维修制作中心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