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丁永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明日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农业开发区红旗街道红旗西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宗长征。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丁永松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明日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20)苏1202民初2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再审申请人丁永松申请再审称:一、请求改判江苏明日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补足丁永松2019年8月份工资550元、9月份工资217.5元、10月份工资174.4元、11月份工资54.3元、12月份工资105.7元;二、请求改判江苏明日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丁永松2019年8月31日至2019年12月10日工作期间双倍工资差额9711元;三、请求改判江苏明日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丁永松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804元;四、请求改判江苏明日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丁永松书面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五、请求改判江苏明日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丁永松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六、请求改判江苏明日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丁永松2020年7月29日至一审开庭时产生的误工费100元;七、请求改判江苏明日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丁永松一审开庭时所需资料和证据复印费7元。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原审法院开了两次庭,一次开庭江苏明日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没有授权委托书,一次开庭江苏明日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于开庭半小时后到庭,故原审法院应当缺席审理,江苏明日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也没有资格提交证据;二、对于江苏明日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书,丁永松在仲裁时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在一审开庭时认为劳动合同书上的签名疑似是本人所签,又疑似不是本人所签,原审法院以此认定丁永松违反诚信原则,对丁永松的抗辩不予采信,丁永松认为原审法院不予采信的理由不能成立;三、在仲裁和一审时丁永松都没有讲过2800元月薪是双方口头约定;四、对江苏明日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应当进行鉴定;五、仲裁裁决与原审判决认定的双倍工资的差额不同,认定的赔偿金也是不对等的;六、原审判决认定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又认定同时也违反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劳动仲裁前置的程序规定,自相矛盾;七、原审判决认定丁永松主张开庭的误工费违反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劳动仲裁前置的程序规定,亦是自相矛盾,开庭的误工费无法前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的,应当通过上诉程序解决。上诉程序是常规救济途径,审判监督程序是特别救济程序。本案丁永松无正当理由未经上诉程序而直接申请再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丁永松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