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库车市齐满镇益民砖厂,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齐满镇大博孜2村。
法定代表人:杨坤,该砖厂厂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采桑行政街37号。
法定代表人:吴福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库车市齐满镇益民砖厂与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77862.50元,已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1067.94元未缴纳。2021年10月13日,申请执行人库车市齐满镇益民砖厂与被执行人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库车县齐满镇益民砖厂案款60000元,于2021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案款17862.50元,申请执行人库车市齐满镇益民砖厂向本院递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等为由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终结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24执7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