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春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告:张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春阁与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王春阁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春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春阁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6.44元,由原告王春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