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农业农村局,地址:邓州市穰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征,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杜平安,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邓州市丰悦养殖种植专业合作社,地址:邓州市孟楼镇张义岗。 法定代表人:姚改霞,任负责人。
审理经过
邓州市农业农村局与邓州市丰悦养殖种植专业合作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381民初6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邓州市丰悦养殖种植专业合作社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原告邓州市农业农村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邓州市房管局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三、通过查询:已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无车辆信息,无证券信息;被执行人(委托第三人姚明远)到庭先偿还35000.00元已支付申请人。 四、已将被执行人邓州市丰悦养殖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姚改霞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潘清富 审判员 刘 剑 审判员 常 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段士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