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正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飞,广西同望(梧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旭东,广西同望(梧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嘉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正强与被告陈嘉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张正强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正强以被告已主动向其还清全部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正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张正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