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甄剑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告:吴广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甄剑锋与被告吴广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甄剑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广会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甄剑锋诉称,2014年10月份,被告吴广会购买原告甄剑锋销售的格力中央空调,用于被告经营的三里岔五星假日酒店使用。空调安装完毕后,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空调款8万元整未支付。2015年11月1日,被告吴广会向原告甄剑锋出具8万元欠条一份,并约定欠款按照月息1.5分利率计付。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和利息,被告总是推诿不给,2018年以后,被告为躲避债务,与原告断绝了联系,至今不能找到被告。被告不履行欠款义务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吴广会偿还原告甄剑锋空调款80000元整,并自欠款之日(2015年11月1日)起按照约定利率月息1.5分支付利息至2020年8月20日利息69160元整,自2020年8月20日后,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吴广会未到庭,无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份,被告吴广会购买原告甄剑锋格力中央空调,空调安装完毕后,双方经结算,被告欠原告空调款8万元未支付。2015年11月1日,被告吴广会向原告甄剑锋出具8万元欠条一份,并约定欠款按照月息1.5分计付利息。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吴广会偿还原告甄剑锋空调款80000元整,并自欠款之日(2015年11月1日)起按照约定利率月息1.5分支付利息至2020年8月20日利息69160元整,自2020年8月20日后,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经履行交付义务,被告未完全支付货款,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应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剩余货款欠条上约定月息1.5分,原告请求被告自欠款之日(2015年11月1日)起按照约定利率月息1.5分支付利息至2020年8月20日,自2020年8月20日后,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被告吴广会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享有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吴广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甄剑锋欠款80000元,并自2015年1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2元,由被告吴广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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