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公诉机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龙河(曾用名李小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9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被再次取保候审,2021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亚林,浙江浔昂律师事务所 律师,湖州市南浔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审理经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刑诉(2021)20059号指控被告人李龙河犯聚众斗殴罪,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宏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龙河及其辩护人黄亚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李高、杨良福(均已被判刑)一方与杨春付(已被判刑)、熊银哥(另案处理)一方因琐事积怨已久。2019年4月4日晚9时左右,被告人李龙河与李高、杨良福、李龙光、杨碧燊、杨仁海(均已被判刑)等人在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伯爵城KTV唱歌,李高、杨良福约杨春付一方前来谈判解决矛盾,杨春付打电话纠集了杨从军、杨龙荣、熊银哥等人。双方在伯爵城KTV谈判无果后,相约至南浔镇江蒋漾公园一号斗殴,其中被告人李龙河持木棍参与殴打杨龙荣。在斗殴过程中,熊银哥、杨龙荣、杨碧燊均受伤,其中熊银哥之损伤达到重二级程度,杨龙荣、杨碧燊之损伤达到轻微伤程度。
被告人李龙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赔偿熊银哥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龙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李龙光、杨仁海、杨良福等人的供述,辨认笔录,鉴定书,收条、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李龙河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龙河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龙河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龙河已赔偿重伤人员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均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龙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