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相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

被告:袁贤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

审理经过

原告任相池与被告袁贤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相池、被告袁贤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任相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借款23920元及利息23040元,共计46960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双方约定2016年7月2日前全部还清,月利息为借款的0.8%,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至2021年2月被告分5次还原告16080元后被告避而不见,剩余欠款拒不给付。

被告辩称

被告袁贤坤辩称,对起诉数额有异议。之前已支付原告本金19160元,剩余本金20840元未支付。自2015年以后被告亏损原告承诺按照每年欠款的3%进行还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于2015年7月2日出具欠据一支,载明收到原告任相池现金40000元,约定月息利息8厘,借款期限一年。后被告先后向原告偿还本金2450元、8000元、840元、1450元、3340元,共偿还16080元。后原告从被告处赊购化肥,原告于2021年2月19日向被告出具欠条一支,冲抵借款本金3080元。对剩余欠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据一支、被告提交的欠条一支以及庭审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原告支付借款,原、被告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关于原告主张借款23920元,被告辩称已偿还原告本金19160元,剩余本金20840元未还。庭审中,原告对被告辩称的还款数额无异议,本院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本金20840元(40000元-16080元-3080元)未还。关于原告主张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日计算至2021年8月18日按照月息0.8%计算利息为23040元,被告抗辩称双方有口头约定不再支付利息,原告对此不予认可,且被告并未提交相关证据。因被告已偿还部分借款本金,原告主张按照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日计付利息,没有事实根据。结合原、被告关于还款的时间、偿还本金方式等内容,本院以本金2084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8厘(年利率9.6%)自2015年7月2日计算至2021年8月18日利息为12259.48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袁贤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任相池借款20840元及利息12259.48元;

二、驳回原告任相池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元,由原告任相池负担144元,被告袁贤坤负担34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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