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魏响伟,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09年2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羁押,于2021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淑霞,北京深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赵无现,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1年12月20日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4年1月24日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羁押,于2021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鞠柏胜,山东北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牛藏,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郸城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羁押,于2021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姜博,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王香荣,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郸城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羁押,于2021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森,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北京铁检刑诉〔20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响伟、赵无现、牛藏、王香荣犯盗窃罪,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崇绪、检察官助理李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响伟及其指定辩护人张淑霞、被告人赵无现及其辩护人鞠柏胜、被告人牛藏及其辩护人姜博、被告人王香荣及其指定辩护人王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0年11月21日至23日,被告人魏响伟、赵无现、牛藏、王香荣四人三次到某公司院内位于某地区域的#2号集装箱库房,撬开门锁,盗取该库房内JT150硬铜绞线2吨以及CTA120铜银合金接触线0.3吨,经价格认证,价值人民币127 500元。

本院查明

被告人魏响伟、赵无现、牛藏、王香荣于2020年12月25日10时许在各自租住的出租房内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赃物未起获,部分赃款已退赔。

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魏响伟、赵无现、牛藏、王香荣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均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对各被告人定罪处罚。

被告人魏响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魏响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无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赵无现被教唆实施犯罪,且系从犯;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其在家属协助下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牛藏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在家属协助下退赔全部违法所得,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香荣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王香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已退赔部分损失,给被害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对较小;此次犯罪系初犯;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响伟、赵无现、牛藏、王香荣四人于2020年11月21日至23日间,三次到某公司位于某区域的#2号集装箱库房,撬开门锁,盗取该库房内JT150硬铜绞线2吨以及CTA120铜银合金接触线0.3吨,经价格认证,价值人民币127 500元。

被告人魏响伟、赵无现、牛藏、王香荣于2020年12月25日10时许在各自租住的出租房内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赃物未起获。现被告人赵无现、牛藏、王香荣已分别退赔人民币31 875元,均扣押在案。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魏响伟、赵无现、牛藏、王香荣的供述,证人杨某、张某、黎某、高某的证言,现场监控录像光盘,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调取视频资料笔录,录音录像制作说明表,录音录像光盘贴纸制作说明,指认犯罪现场录像光盘,录音录像制作说明表,电动三轮车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封存证明,工作说明,通话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JT150硬铜绞线、CTA120铜银合金接触线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丢失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受案回执,立案告知书,破案说明,被告人照片,网上对比工作记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及四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材料。

答辩情况

经当庭质证,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及证明的效力均未提出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对上述证据及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响伟、赵无现、牛藏、王香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共同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响伟、赵无现、牛藏、王香荣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赵无现的辩护人认为赵无现系被教唆实施犯罪,且系从犯;被告人王香荣的指定辩护人认为王香荣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亦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经被告人魏响伟提议,被告人赵无现随即积极联系被告人牛藏、王香荣共同实施盗窃犯罪,且王香荣提供车辆运输赃物,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分工不同,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直接、主要作用,故被告人赵无现并非被教唆实施犯罪,且二人依法不应认定为从犯。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鉴于各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告人赵无现、牛藏、王香荣分别退赔被害单位部分经济损失,本院依法分别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魏响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2024年12月24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无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

(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2024年6月24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牛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2023年12月24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王香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2023年12月24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责令被告人魏响伟、赵无现、牛藏、王香荣共同退赔被害单位某公司人民币十二万七千五百元,在案扣押的钱款人民币九万五千六百二十五元折抵上述退赔款;在案扣押的三轮车二辆依法予以没收,挂锁、铜绞线发还被害单位某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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