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蔡淑华,女,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潮州市湘桥区××××××××××××××××之1,公民身份证号码:440××××××××××××*。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楷,广东广雅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欣仪,广东广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吴巧銮,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审理经过

原告蔡淑华与被告吴巧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蔡淑华于2021年5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淑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淑华撤诉。 本案受理费563元,由原告蔡淑华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雷燕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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