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住山西省兴县。 被告:郝×,住山西省兴县。

审理经过

原告白×诉被告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白×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郝×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撤回对被告郝×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白×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亚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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