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住山西省兴县。 被告:郝×,住山西省兴县。
审理经过
原告白×诉被告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白×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郝×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撤回对被告郝×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白×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亚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