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兆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告:徐新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纯,新沂市钟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张兆玲与被告徐新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兆玲,被告徐新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兆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1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期间,徐新安因经营需要多次向张兆玲借款,共计101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后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

徐新安辩称,借款101000元属实,但是没有经济能力一次性偿还,希望分期偿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徐新安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刘某某、张兆玲借款。2018年8月26日,经结算,徐新安向刘某某出具101000元借据。后张兆玲、刘某某向徐新安催要未果,由此成讼。

另查明,刘某某、张兆玲系夫妻关系,刘某某书面同意本案债权由张兆玲向徐新安主张,徐新安未就张兆玲作为原告主体提出异议;根据张兆玲的申请,本院依法查封徐新安所有的生猪40头(保全价值100000元),查封期限为两年。

以上事实,有张兆玲提交的借据、本院民事裁定书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刘某某与徐新安之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合同,依法应予以保护。刘某某书面同意本案债权由张兆玲向徐新安主张,徐新安未提出异议,对于张兆玲主张的借款101000元明确表示同意偿还,且有张兆玲提交的借据予以佐证,故对于张兆玲要求徐新安偿还借款10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徐新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兆玲借款101000元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6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180元,由徐新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