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郭勤,女,1960年11月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申请人:张国秀,女,1984年9月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申请人:张国玉,女,1990年1月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被申请人:新疆西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学,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郭勤、张国秀、张国玉与被申请人新疆西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2021)新4322民初550号民事裁定书,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1)新4322执保26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新疆西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郭勤、张国秀、张国玉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新疆西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解除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郭勤、张国秀、张国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西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