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邓深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申请人:李成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邓深义与被告李成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邓深义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成国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邓深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李成国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 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宋宪梅 书 记 员 王晓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