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栗春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寿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峰峰矿区。系原告配偶。

被告:邯郸陶瓷集团卫生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太行西路西段。注册号:130406000009770。

法定代表人:牛志勇,系该公司负责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栗春香诉被告邯郸陶瓷集团卫生瓷有限责任公司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栗春香于2021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栗春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栗春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栗春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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