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胜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住贵州省开阳县。 被告:赵远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住贵州省桐梓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胜必诉被告赵远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杨胜必于2021年7月7日以被告自愿于2021年7月31号前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胜必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胜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杨胜必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昌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谢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