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丽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郭晓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山西省晋中市。 被告:庞卫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山西省晋中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丽芳与被告郭晓芳、庞卫东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在接收到原告王丽芳的起诉状后,于2021年6月5日按原告地址确认书填写的地址依法向原告邮寄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原告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期限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王丽芳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许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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