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日照市昊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奎山街道204国道郭家湖子桥往南3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69543359XF。
经营者:尹作海,经理。
被告:马跃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高华委,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李兰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马兆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日照市昊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跃宁、高华委、李兰兰、马兆德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日照市昊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马跃宁、李兰兰、马兆德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市昊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日照市昊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马跃宁、李兰兰、马兆德的起诉。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周 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