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1,人。 法定代理人:杜×,人。系原告张×1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2,山西泰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3,人。 被告:山西汽运集团汾阳运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 负责人:丁×。
审理经过
原告张×1与被告张×3、山西汽运集团汾阳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张×1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79元,减半收取计3739.5元(实收3740元),由原告张×1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成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若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