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丛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郝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丛某某与被告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依法受理后并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应于收到本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63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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