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告:王宗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诉被告王宗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宗权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志撤回对被告王宗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陈志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清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