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兰桂坊娱乐城,经营场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669号1栋5层。
经营者:聂秀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路西三巷*号*栋*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坚,新疆安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新疆安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徐伟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兰桂坊娱乐城诉被告徐伟军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兰桂坊娱乐城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兰桂坊娱乐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莎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