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姚增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

被执行人:田绍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

被执行人:韦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姚增胜与田绍峰、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姚增胜与被执行人韦芳自愿达成和解,约定韦芳每月向姚增胜归还4000元,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执行该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规定:

终结执行(2021)桂1121执恢29号案。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雷应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徐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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