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任振郁,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申请人:涂正刚,男,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任振郁与被申请人涂正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7民初391号之四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任振郁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涂正刚价值500元财产的冻结、扣划、查封,同时解除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任振郁天山农商银行账户(账户名:任振郁,账号:×××)中500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阿依丁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十 九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