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宽富,男,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
被告:陕西荣德华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刘湾街道办事处刘湾社区江南小区23号。
主要负责人:许华荣,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李宽富与被告陕西荣德华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李宽富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宽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宽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于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