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告:王成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拜泉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军与被告王成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军、被告王成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成光偿还借款人民币153,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6、7年前,被告王成光向原告李军借款100,000元,约定利息1分5,之后被告王成光又在原告处借款10,000元。借款后,被告王成光偿还部分欠款。2020年10月10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王成光共欠原告李军欠款本息合计153,600元,被告王成光为原告李军出具借据二份,约定偿还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未约定利息,并在借据上签字捺印。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举示的借据 二份为证。

被告辩称

被告王成光对原告所述事实及举示的证据均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军与被告王成光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王成光拖欠原告李军的借款应予给付,原告李军要求被告王成光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成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军借款人民币153,6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2元,减半收取1686元,由被告王成光负担,与上款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洪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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