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葛宜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合肥市瑞轩农家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宿州路天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EKJ1A。 法定代表人:张瑞明。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葛宜平与被执行人合肥市瑞轩农家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0103民初40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1、支付申请执行人葛宜平货款54270元并自2020年6月9日起以5427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1156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743元。

请求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季汝成 审判员  方 敏 审判员  程 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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