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尔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刑诉〔2021〕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尔瑞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尔瑞分别于2020年5月20日、2020年5月27日、2020年5月29日在北京市西城区×××超市以不扫码结账直接带离超市的方式,多次盗窃超市商品。经鉴定被盗商品价值人民币888.50元。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张尔瑞被民警抓获。2020年6月1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将部分被盗商品发还超市。2021年5月25日被告人张尔瑞赔偿超市各项损失人民币5000元,获得超市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尔瑞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赔并获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尔瑞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张尔瑞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尔瑞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尔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随案移送扣押物品(附处理清单)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