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世恒,男,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邵三庄村一队*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统跃,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徐德录,男,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邵三庄村一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奎,连云港市赣榆区塔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邵三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邵三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20707ME2371076T。 法定代表人:卢继达,党支部书记。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世恒与被告徐德录、第三人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邵三庄村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李世恒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世恒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世恒撤回对被告徐德录、第三人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邵三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李世恒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熊传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魏 亚 书 记 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