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海南泰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嘉华路9号侨诚花园563房。
法定代表人:吴雪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显云,海南嘉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利源海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能路9号新龙科技大厦五层512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海南泰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利源海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齐鲁银行济南工业南路支行开户的账号×××内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申请人海南泰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南泰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利源海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齐鲁银行济南工业南路支行开户的账号×××内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冻结期限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海南泰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科蕾
审判员 林 琳
审判员 王 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郑 雯
书记员 郑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