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县支行,住所地金湖县。 法定代表人:罗德民,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马加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审理经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县支行与马加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苏0831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马加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县支行借款本金、利息合计76353.68元及从2020年7月31日起按本金66220.08元,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1728元。判决书生效并至期后,因义务人马加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县支行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黑名单告知书、监督卡、财产申报表,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调查; 2.将被执行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3.向金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查询通知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金湖县建设东路4-2号一单元101室的不动产已被本院保全查封,因该不动产有抵押权28万元,暂无法进行处置; 4.通过网络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银行账户,但基本没有余额,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 5、本院向申请人送达执行进程告知书,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相关可执行财产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共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78081.68元及执行费1071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银行账户,但基本没有余额,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金湖县人民法院(2020)苏0831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邱永军 审判员 秦建峰 审判员 李玉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姜锦林